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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市领办、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人才落户

发布时间:2023-04-28 23:41:18    点击量:
办理条件
        户口在省外,在我市领办、创办科技型企业,对我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,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。




        注: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(调入)人才落户,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。
办理依据
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》的通知(琼府〔2017〕66号)
办理材料
        1、申请人的《居民户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证》(或《社会保障卡》)。
        2、市政府的确认意见书。
        3、按以下情形之一提交落户地址材料:
        (1)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本人(或配偶或父母或子女)的房产所在地落户[提交房屋权属证书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(附付款发票)、或集资房购房合同(附缴款凭证)、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回迁证明材料]。
        (2)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户落户(提交本人或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的房屋租赁证或本人居住证)。
        (3)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(提交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)。
        (4)租住在商品住宅且该房屋地址没有家庭户的,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户政窗口按规定格式签署落户声明书,提交房屋权属证书(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)、租赁证,承租人可在租房地址落户。
        4、配偶随迁,提交《结婚证》、配偶的《居民户口簿》。
        5、父母、子女随迁[省外迁入必须是未成年或成年在校(提交在校证明)或成年未婚无劳动能力(提交个人声明书及《残疾证》)子女],提交父母、子女的《居民户口簿》。《居民户口簿》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,还需提交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或法院判决书、或户口登记机关(公证部门)出具的关系证明、或独生子女证、或国家机关(事业单位)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、或亲子鉴定证明。
        未成年子女随迁,需提交父母的《结婚证》;父母离异的,提交法院生效子女抚养裁定文书(庭外调解协议书)或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。
        ●落户人需提供1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免冠照(标注身高和血型)。